一般纳税人 |
13%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
13%的货物(下列产品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
2、各种蔬菜罐头。 |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
6、中成药。 |
7、锯材,竹笋罐头。 |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
12、洗净毛、洗净绒。 |
13、饲料添加剂。 |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
销售劳务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
9% |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国务院固定的其他货物 |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6% |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
增值电信服务 |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零税率 |
0% |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
9% |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
10% |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
3%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3%减按1%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3%减按2%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9]9号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财税[2009]9号 |
财税[2014]57号 |
3%减按0.5%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5% |
销售不动产 |
财税[2016]36号 |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财税[2016]36号第15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财税[2016]368号 |
财税[2016]68号 |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
财税[2016]47号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财税[2016]47号 |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
5%减按1.5% |
1.个人出租住房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2、住房租赁企业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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